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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2024-11-20 13:30:01策划方案访问手机版打开翻译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篇1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根据省、市、县《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统筹兼顾、系统治理,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规范市场行为和行政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任务

用2年左右的时间,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对20xx年以来规模以上的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查找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原因,查处典型案件,提出治理对策,完善法规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的长效机制。

三、任务分解、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

专项治理的任务分解为8个方面35项,目标要求、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如下: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

主要措施:

1、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工程造价和标准,认真落实施工许可证制度、开工报告制度。

2、加强节能评估审查,规范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健全重大项目决策制度。认真落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

4、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明确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

5、健全项目资金筹措论证机制。确定申报项目,要论证各类资金到位的可行性。对于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要论证项目单位实际筹资能力。需财政配套的项目,要先落实配套资金。

责任单位:工业办、环保所、公路办、水利站、镇建所、财政所、林果站、卫生院、文化站、中心学校、农电站。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促进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主要措施:

1、依据《招标投标法》,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发改法规[]1361号)。

2、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改革和完善评标办法,积极推行异地远程评标和电子化招标投标。

3、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管理,规范设计变更。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篇2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执业行为,切实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有效维护担保市场秩序,促进我省担保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实施方案》(闽中介治[20xx]1号)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全省担保机构进行专项治理整顿。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重点

(一)对担保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查。重点检查担保机构注册资金的实际运作状态,依法查处担保机构出资人抽逃注册资金、虚假出资等违法行为。

(二)对担保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审查。具体检查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担保业务时是否有下列不当行为:

1、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

2、故意诋毁、贬损其他担保机构、担保从业人员的声誉;

3、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4、干扰其他担保机构正常的担保业务;

5、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6、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担保业务;

7、串通担保当事人或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担保;

8、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超范围经营担保业务。

重点对担保机构是否与企业勾结串通、联合骗贷,是否违规从事非担保信用业务或以担保业务为由违规进行各种资金运作等事项进行检查。

(三)对担保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进行审查。重点检查担保机构是否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保证资金的充分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和责任准备金,确保准备金充足有效;单笔贷款额度是否符合最高贷款额度限制;是否建立科学的项目评价体系和严格的项目评审制度等。

(四)对担保机构与主管部门的脱钩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政策性担保机构是否独立于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运作,有无违规操作行为。

二、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6月至7月中旬)

召开各设区市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负责人会议,传达、学习、贯彻《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和本实施方案的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担保机构专项治理的紧迫感、重要性和必要性,部署全省各级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进行专项治理工作。各级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要层层动员部署,及时制定符合各自实际的专项治理方案和具体措施。

(二)自查自纠阶段(20xx年7月下旬至8月底)

各级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要对属于各自管理范围内的担保机构的相关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自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是否与主管部门脱钩;二是经营活动是否依法,是否有不正当竞争、超范围超资质行为,业务程序是否违法或非法等;三是经营活动是否完全正确履行法定的、委托的、约定的、自设的义务,是否存在损害国家、企业、个人利益的行为;四是经营活动是否遵守行业自律规定、职业道德,有否存在失误、过错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各级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认真查找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并组织各自主管范围内的担保机构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规范,做到严格自律。

(三)重点检查阶段(20xx年9月至20xx年6月底)

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突出重点,点面结合,集中一段时间对担保机构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检查:一是担保机构的资质;二是担保机构的执业情况;三是担保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四是担保机构与相关主管部门的脱钩情况。

(四)建章立制阶段(20xx年7月至20xx年9月底)

建立健全担保机构长效监管机制,将监管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担保行业自律机制,规范担保机构的从业行为,维护担保市场秩序,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加强信用担保法制体系建设,将担保机构管理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五)检查总结阶段(20xx年10月至12月底)

组织专门的检查力量,对全省担保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总结、通报,对治理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进一步深入整改,并加强督查、督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全面完成,达到预期目标。检查、总结、通报情况要及时上报省经贸委。

三、具体措施

(一)强化担保机构的资质审查

各设区市指定专业部门对担保机构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等进行严格审查。对担保机构注册资金的实际到资情况进行审查,依法查处担保机构出资人抽逃资金、挪用资金、虚假出资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不按照信用担保监督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整改的,依照《公司法》、《刑法》的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有效防范和控制担保信用风险和国家金融风险。对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的备案情况进行检查,未按要求备案的,要督促其及时备案。对跨省区或1亿元以上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质许可证件进行全面清查,对已不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担保机构,要及时上报省经贸委转报国家发改委,吊销或撤销其资质许可证件。

(二)加强对担保机构执业情况检查

各级担保机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银监部门、人民银行和工商行政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职能,对担保机构的业务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对担保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定期抽查等监督管理措施。对担保机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发给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检查担保机构是否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加强会计核算,及时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相关会计报告资料,并及时上报业务统计信息报告,对不按规定进行统计信息报送的担保机构,将不享受我省有关扶持政策和服务。不定期地通过银行业协会、信贷登记系统等各种渠道查询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业务开展情况,防止个别担保公司与企业勾结串通、联合骗贷,防止担保公司违规从事非担保信用业务或以担保业务为由违规进行各种资金运作,成为关联企业的融资平台,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快担保机构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积极开展担保机构资信评级,建立担保机构的信用评价制度,提高担保机构信息透明度和准确性。具体工作可由省、市级主管部门委托同级担保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由专业资信评估公司通过竞标承担。逐步建立对担保客户的信用评价和联合征信工作,逐步实现担保行业内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二是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担保机构信息库。担保机构要加强信用管理,完善内部信用制度,积极参加信用评级活动。享受各级政府扶持政策的担保机构必须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建立资信定期评级制度。

(四)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和引导教育作用

积极发挥担保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由行业协会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专项治理的宣传教育和自查自纠工作。鼓励全省担保行业从业者加入《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自律公约》,从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五)建立并完善担保机构法制体系

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权,研究制定《福建省信用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地方性法规,明确担保机构的准入与退出机制、执业机制、风险防控机制、政策扶持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行业自律机制以及法律惩戒机制,使对担保机构的监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促进担保行业的规范化、法治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