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
在今天公开审理被告人马、郑、范、王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的法庭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和发问,被告人马、郑、范、王分别就自己参与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向法庭作了供述,在法庭举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系列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物证。以上证据均当庭经被告人进行质证,已充分地证明被告人马、郑、范、王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下面,公诉人就被告人马、郑、范、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犯罪的根源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及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马、郑、范、王为了非法谋取他人财物,相互勾结在一起,事先预谋,分工明确。马、郑伙同范、王于20xx年4月17日,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实施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诈骗他人财务,危害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客观上,该犯罪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最主要特征就在于被危害的权利主体的不特定性。行为人在侵害开始时就没有明确具体的人和物,而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或者是行为人的初衷是要针对具体的人和物进行侵害,但由于行为本身的高度危险性,在危害特定对象的同时,也随时可能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案中,四被告人虽然是事先选定了一个特定的被害人及所驾驶的车辆作为侵害对象,但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案件发生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多、车速快,这种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行为可能随时危及选定目标以外的其他多数车辆,使其发生追尾或其他车毁人亡等不确定的难以预测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
三、主观上,被告人具有明知的犯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要求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这一危险后果具有“明知”的认识。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肯定对造成所选定车辆上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事先有明确认识,属于直接故意;同时,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被告人也应该能够明确地认识到在高速公路上的这种行为,极其容易造成对选定目标以外的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但却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四、该犯罪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每年都造成相当多的人死亡,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尤其如此。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刑法》已经列举出来的其他四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一般都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受损,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
五、被告人马、郑、范、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根源及量刑意见。
被告人马、郑、范、王四人于20xx年4月17日相互勾结,共同作案,除了四个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存在侥幸心理外,还与四被告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奉公守法、规矩做人,自私、狭隘的本性是分不开的。常言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四个被告人,你们想得到财物,不通过正常渠道如劳动、打工等方式取得,而是通过制造虚假交通事故来诈取他人财物,危害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你们是于心何忍?而且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普通的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要更严重。
我国《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被告人犯多大的罪,就应当依法判处其相应的刑罚。我们认为,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确保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被告人马、郑、范、王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马、郑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范、王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因四位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故建议判处被告马、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范、王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
以上意见,建议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篇二:意见书
xx同学在政治上一直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路线,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等著作,积极上进,处处注意用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在思想上,他积极要求进步,大一时就向党组织递交了,追求进步,思想觉悟较高,能以一名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时刻注意反省和开展自我批评。
在学习上,他成绩名列前茅,学习能力、研究和开发能力较强,多次获人民奖学金。在班级中,担任学习委员,认真负责,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乐意为同学服务,为班级建设作出自己的贡献。
总之,同学在学校表现很好,受到师长和同学的喜欢。他为人正直,真诚,待人坦率,热情。人际关系融洽,积极参加各项活动。他各个方面的表现已经赢得大家的好评。
篇三:意见书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孙X君的辩护人出庭辩护。通过反复的调查和走访有关证人,经研究,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依靠民事诉讼的证据是本末倒置。
一般情况下,凡由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在刑事诉讼程序里,受害方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基础是刑事诉讼中查明的事实。若刑事诉讼确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了民事赔偿的后果,其民事诉讼请求便会得到支持。反言之,若刑事诉讼宣布被告人无罪;或由于控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犯罪缺少证据支持,从而宣布无罪;或者犯罪事实非被告人所为,宣布无罪,附带民事诉讼便会被驳回。可见,刑事诉讼是基础之诉,附带民诉是派生之诉。
但本案情况并非如此。自案发至公安机关开始介入,整整四年时间。而这四年之中,被告人从未离开过辖区一步,可见本案刑事诉讼的延迟启动,不是客观原因造成的追诉不能,而是公安机关在案发之后怠于履行职务,过错是在控方。
1、本次刑事诉讼依托的事实,主要是依赖于“被害人”启动的民事诉讼查明的结果。是将民事诉讼的两审判决书作为启动刑事诉讼的主要证据来源。
2、而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是低于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的。民事诉讼的标准是采用的优势证据规则,而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是更为严格的标准,他要求认定事实,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本案刑诉追诉的证据若主要来源民事诉讼,这是本末倒置的。
二、本案证据的组成全部是主观证据。
而这种主观证据又不能环环相扣,互相印证。而是此证人与彼证人之间的证词相互冲突,一个证人之间的前后表述又相互冲突,整个主观证据体系相互抵触、排斥。根本推断不出排他唯一的结论。
三、本案缺少客观证据。
财产型的犯罪,特别涉及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对向是“物”,客观证据是必须的!本案的犯罪对象是被毁坏的“物”(即树木的叶、根、茎等),这个物是什么样的?是杨树还是柳树?株距多大?行距多宽?直径多少?是栽在哪块地上?这块地地处何方?是旱地还是水田?多宽多长?即使是树被砍倒了,根还没有挖走,那么树桩的根径有多少?以上种种关系到“物”的客观证据,统统没有查明。
三、本案基本证据《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是无效的。
(1)根据《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xx年版),该鉴定报告在程序上严重违法,有可能造成鉴定结果的重大错误。如:无附卷的检材资料;鉴定前没有听取各方意见;鉴定前没到现场勘查;鉴定人员没有在《结论》上签字;鉴定机构负责人也没有在结论上签字等。
(2)鉴定内容缺乏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
A、委托机关有没有附送检材?
B、该检材是不是取材于案发现场?是否封存且经在场的证明人签名?
C、检材的收集、保管和存放在何处?何人保管?
2、本案的另一基础证据《出警证明》违法,应该按证据规则进行排除。
(1)出警记录形成于案发后半年多,违反法律的办案期限的规定。
(2)无接警记录,违反法律的程序规定。
(3)无出警记录和出警人记录。违反法律的程序规定。
(4)“派出所到达现场”的表述是不确切的,“派出所”作为一个组织,是抽象的“人”,抽象的“人”是不可能到现场的!
(5)派出所出警的结论是:因土地纠纷在有争议的土地上砍伐杨树,当场安排去法院处理。其出警理由并不是因为出现了刑事案件,甚至也没按治安案件处理。而是“安排去法院处理”。此结论和目前的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是互相冲突的。故该证据对于本案无证明效力。
四、主观证据的相互矛盾之处:
笔录时间砍伐时间砍伐用具被砍的树的处理结果被砍数目
张庆东 20xx年11月8日16时当时上午8时砍刀让孙相君拉走当柴火烧了一万四五千棵
崔茂国 20xx年11月9日9时上午出来干活时是劈柴火的砍刀砍的让孙相君的亲戚邻人拉走当柴火烧了一万四五千棵
孙相君 20xx年1月23日11月份具体哪天忘了找人用油锯砍的我找人锯了一部分剩下的我给卖了未定数目
刘自月 20xx年2月10日11月份具体哪天忘了用油锯杀了一部分杀了一部分还有一部分让孙相君卖了未定
五、控方证据重大瑕疵:
1、张庆东、崔茂国所讲的砍伐数目不符常理常情。据《出警证明》和张、崔的陈述:砍伐的时间是上午8点。那么按时间推算,即使是四点开始,到8点砍完,砍伐时间四小时,即使是每分钟砍一棵,一小时砍60棵,四个小时才240棵,两个人砍才能砍480棵,离一万四五千棵还相距甚远。
2、根据“速生杨栽培技术规范”和平邑县的具体栽培实验,按照通行的株距、行距和垄距的栽培实例,每亩地一般不超过2500棵。
3、张庆东、崔茂国的证言不合理之处还有:就在砍伐的当日和次日,就断定“该树被孙相君当柴火烧了”,或“让亲戚邻人当柴火烧了”,不符合实际情况。
六、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法律、起诉书起诉的事实,应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但本起诉书离法定的证据标准尚有很大距离。
1、砍伐树木的行为人没有查清。
起诉书称“20xx年11月8日,被告人孙相君等人砍伐该地上的部分杨树苗。”“等人”是谁?有多少人?
2、“部分”杨树苗是多少,其价值是否达到刑事追诉的标准?是数额较大还是数额巨大?
3、“20xx年春天又将剩余的树苗私自卖掉”。剩余的树苗是多少?私自卖掉的是多少?私自卖掉的树苗是不是构成损毁他人财务罪?没有结论也没有作出法律的评价。
七、最后的处理建议
1、被告人砍伐树木的当时,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仍在争议状态,被告人砍伐的树木是一种权利待定的树木,故行为人实施砍伐的对象,并非法律规定的“他人财物”。行为人当时并没有损毁“他人财产”的直接故意。
2、上述认定符合实际情况。也合当时接警的公安机关的认定相吻合。
3、尽管此后的民事判决通过法律界定的方式确认了被砍伐的是“他人土地上的他人的财物”,但法律是无法界定当时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而刑事法律只是惩罚据有损毁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目的行为人的。
4、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已得到超额的赔偿。且已经出具了《谅解书》,被害人的本意亦不希望被告人再行遭受刑事处罚。
5、被告人已受到超出责任范围的经济惩罚,土地已经归还,地上附着物已经无偿交给被害人。
6、依照“行为人的一个行为,不应接受双重危险”的一般法律原则,公诉机关不宜再将其过往的过错旧事重提,且该过错已经得到处理。
特发表上述法律意见。
此致
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提交人: 全国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
赴法追索园明圆流失铜兽首中国律师团首席律师
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刘洋
年 月 日
篇四:意见书
白水县公安局:
你检查组于x年9月27日对我行国庆节前安全进行了检查,并发出白公治[]第273号治安管理监督检查整改意见书。针对白水县支行营业部和白水县东风路支行两个网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整改情况如下:
1、关于无建立群众自愿的消防队的问题,在检查后已经建立了群众自愿的消防队。
2、关于电子显示屏没有安全提示的问题,现已在门楣led显示屏上增加安全提示内容。
3、在检查中报警器未响的问题,在9月27日下午下班后,测试安全警报按钮,均能正常使用;atm防震系统在布防后,重击atm机能发出安全警报提示。
通过此次检查,我行充分认识到自身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在今后的日常业务开展中,我行将金融安全工作摆放在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位置,建立严谨合规的人防队伍和安全可靠的物防设施,确保安全检查到位、隐患整改到位,从而保障我行各项金融业务安全有序开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白水县支行
x年九月二十九日
篇五:意见书
1、少一些形式主义,多做一些实实在在的事情,最好是让老师把所有的精力都用在教学上,而不是为了迎接检查去做各种各样的表格,挖空心思去想怎么样让检查过关。
2、各种管理制度要落到实处而不是做做样子走走过场。
3、加强家园之间的联系,多与家长沟通,经常介绍孩子在幼儿园的情况及教育方法,形成一致教育。家校路路通是一个很好的平台,要充分利用,不应该只是发发通知,应该对每一个孩子在校一天的表现做出点评 ,好让家长及时了解孩子在校的表现。
4、希望定期举办家长会和家长讲座会,讲授或交流教育幼儿的经验和体会。
5、多举行一些活动,如家长开放日、幼儿运动会、节日文艺活动等。让孩子在各种各样的活动中得到锻炼和成长。
6、对幼儿多一些各种安全教育。
以上是我站在个人角度的部分不成熟观点,不妥之处请谅解。
篇六:意见书
昆明市XX区人民检察院:
云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张家属王委托,指派海律师担任涉嫌盗窃罪一案犯罪嫌疑人张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会见并到贵院阅卷,现提出对犯罪嫌疑人张不起诉的法律意见。
一、张具有犯罪中止的情节,其主动归还涉案手机的行为符合《刑法》二十四条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
(一)证据卷第31页《讯问笔录》:当时驾驶员把驾驶位放平了,睡在上面,我看到手刹处有一部手机,我就从驾驶位这个方向把手机拿走了。我刚把手机拿出来,驾驶员就发现了,驾驶员就说抢手机、抢手机,我就拿着手机跑,驾驶员就下车来追我,他就拦着一辆电动车骑着来追我,我就回来把手机还给驾驶员了。
(二)证据卷第34页受害人王《询问笔录》第12行:我们追到这名男子的时候,这名男子就把我的手机还给我了。
(三)证据卷第36页受害人王《询问笔录》第12行,问:你在追抢你手机的这名男子,他是否离开过你的视线?答:没有。
(四)证据卷第56页《发还清单》证明涉案手机已发还受害人。
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张在逃跑的过程中主动归还受害人手机,张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的规定,应当对其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
二、张涉嫌盗窃的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证据卷第58、59、60页《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涉案手机的价格为2600元,其数额超出20xx年7月云南省高级法院、云南省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的(20xx)144号文件规定的盗窃罪的定罪处罚的标准不多。
张在归还被害人手机时即承认错误,请求受害人不要报案,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向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受害人人民币贰仟元,并已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书》,受害人请求司法机关对张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轻处罚。
张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七条规定,对其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三、张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对其不判处刑罚。
(一)涉案手机已发还受害人,公安机关已将涉案手机发还给受害人。
证据卷第56页《发还清单》证明涉案手机已发还受害人。
(二)涉案手机价值2600元。
证据卷第58、59、60页《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涉案手机的价格为2600元,其数额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
(三)张属于初犯。
证据卷第16页《户口证明》证明张无违法犯罪纪录,属于初犯。张犯罪情节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不起诉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和法律规定,辩护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六规定,提出对犯罪嫌疑人张作出不起诉的法律意见,恳请贵院核实后予以采纳。
辩护人: 律师
1月13日
篇七:意见书
自从上幼儿园以来,做为家长的我能感受到孩子每天都在成长,从不和其他小朋友交流、玩耍、游戏到认识很多朋友;从一做集体活动就哭到回家有模有样的学在学校里学的集体活动;从个人发展到有集体意识;从胆子小到能玩学校伦理的大型玩具等等。孩子的一点滴进步都和幼儿园和老师的细心的教育工作密不可分,做为家长的我,发自内心的感谢学校和老师。
不过,人无完人,再好的学校和管理体制都会有不足之处,本着把幼儿园越办越好,为了给孩子们一个更好的学期教育,我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和建议:
1、少一些形式主义,多做一些实实在在的事情,最好是让老师把所有的精力都用在教学上,而不是为了迎接检查去做各种各样的表格,挖空心思去想怎么样让检查过关。
2、各种管理制度要落到实处而不是做做样子走走过场。
3、加强家园之间的联系,多与家长沟通,经常介绍孩子在幼儿园的情况及教育方法,形成一致教育。家校路路通是一个很好的平台,要充分利用,不应该只是发发通知,应该对每一个孩子在校一天的表现做出点评 ,好让家长及时了解孩子在校的表现。
4、希望定期举办家长会和家长讲座会,讲授或交流教育幼儿的经验和体会。
5、多举行一些活动,如家长开放日、幼儿运动会、节日文艺活动等。让孩子在各种各样的活动中得到锻炼和成长。
6、对幼儿多一些各种安全教育。
以上是我站在个人角度的部分不成熟观点,不妥之处请谅解。
篇八:意见书
学校的校长,领导您好:
我是初中二年级家长,首先感谢学校对孩子的教育与培养,你们辛苦了!我的孩子在这里读书我很放心,但作为一个学生家长,我想向校方提一些建议:
(一)希望学校图书馆能长期对学生开放,能让孩子们亲自进入图书馆挑选书籍,寒暑假是学生阅读的良机,希望教师给学生推荐一定的书目,学生读书的成绩要进入评价,读书的成果要有展示的平台,如果可能,每年是否可举办专门的读书节。
(二)希望学校每个学年都有专门的体育节与艺术节,每个孩子都能在其中展示自己的才华,更希望每天的体育锻炼能真正到位,培养孩子早起跑步、晚饭后散步的习惯,希望学校能有意识的经常利用广播,播放一些比较高雅的音乐作品而不仅仅播放一点通俗歌曲。
(三)希望学校能将成绩作为学生的隐私,不要搞全班性的排队,因为每个孩子的天赋是不同的,有的孩子付出的努力多而效果不一定好,更不希望将一个孩子与另一个孩子作无谓的比较,“人比人。气死人”,大人都怕比,何况孩子。但孩子自己的成绩可以比较,作为教师,要引导孩子将自己的今天跟自己的昨天比,明天跟今天比,提倡超越自我。同时,还希望比不仅仅局限于分数,可能的话,希望班主任有一个专门的观察本,每个孩子一页,让你班上的孩子在上面得到全方位、立体化的反映。
(四)希望学校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把班级编得小一点,班级人数不要超过四十人,一个超过四十人的班级,教师维持住纪律都很难,更谈不上每个孩子都得到足够的关注。在可能的情况下,二十五人以下的班级是最为理想的。
(五)希望学校对教师讲解的时间加以限制,不要超过十五分钟,因为学习不是靠听讲所能完成的。没有亲手练习、实验,没有充分的讨论、交流,知识不能真正掌握,能力不会真正提升。杜郎口的经验对
农村学校特别有意义,特别有利于培养学生动手动口动脑的习惯,特别有利于培养学生自主合作探究意识,也特别有利于提高学生成绩,希望学校能在教师中加以提倡,在可能的情况下,对杜郎口模式全面推行。
(六)希望学校能着重研究初中学生心理变化,七年级举手的很多,八年级不太多,九年级简直不举手了,这究竟是因为什么,除了学生本身的心理变异之外,教师的教学行为是否也应该对这种现象承担一定的责任,希望学校将这个问题作为全体教师的研究课题。
(七)希望学校有一个治理偏科现象的机制,很多学生在进入初中后,便因为数学、外语两科差成为所谓的学困生,初二时这一现象更加显著,怎么引导学生数学、外语入门,怎么样保持他们对这两个学科的兴趣与激情,学校是否可以加强对数学、外语教研组的领导,多组织这两个教研组的教师出外参观听课,多指导他们进行课例研究,也希望教师们把更多的力量花在对中等及以下学生的研究上,优等生不是教师教出来的,能提升中等生与学困生才是教师真正的本事。
(八)希望学校在可能的情况下,加强学生的营养,初中的孩子正处于身体成长的关键时期,要按照科学合理足够的原则,为学生提供优质的饮食。收费只要基本合理,家长还是愿意并且能够承担的。
(九)希望孩子在学校感到快乐,更希望孩子在毕业后还记得老师与学校对自己的关照,记得自己在学校班级曾经拥有的开心,如果孩子在校园感到焦虑与恐惧,如果学生有了烦恼与愤怒,希望他们能得到及时的心理疏导,也希望他们能有一个合适的发泄场所。
(十)希望孩子能得到第一,但事实上只有一个第一。如何让更多的孩子得到第一,希望学校在评比孩子时有更多的项目和更多的标准,特别不希望孩子在校园经常带着一种失败的心态,希望他们更多的体验到成功的快感。希望孩子能摆脱题海,教师能从多种资料中选择最有用的练习,希望教师能通过不断的教育让学生明白分数确实是很重要的,但不是唯一重要的,希望孩子们不是每天起得最早睡得最迟。
家长姓名:
.09.27
篇九: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邸某之近亲属的委托,经指派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由我担任本案被告人邸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职务。在开庭审理之前,本辩护人认真阅读了xx市人民检察院任检刑诉字(98)第149号起诉书,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调查。在法庭审理阶段又听取了各被告人的陈述,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所了解。首先我同意以上几位辩护人的意见,我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邸某没有构成抢夺枪支罪。现就本案的事实及应适用的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审议: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被告人邸某和其他七位被告人一样,都是七间房乡村民且都是文盲。八名农村妇女夺枪,这案件较为稀奇,八名妇女竟然敢抢夺人民警察佩带的枪支,真可谓胆大包天,那么,八名妇女为什么要夺枪呢?这里存在一定的因素值得注意:
1、在浩瀚的白洋淀湖畔,是一个僻静的村庄,在这里曾发生过几起持枪抢劫案,特别是在八名妇女夺枪之前,也就是九七年的春节前夕,持枪歹徒抢劫了本案被告人邸某的小叔子王凤洲。可以说,这起抢劫震惊了全村,村民们都很害怕,不由得警惕备增。这是一个因素。
2、本案是由八个妇女与人民警察发生了误会而引起来的。x年5月15日晚7时30分左右,一辆牌照为京汽车停在了白洋淀的大堤上,从车上走下来几名陌生人,他们身着便衣,先是打听董社安家的住址,即而又让被告人李小仙上大堤,当李小仙让他们下来时,由于双方嗓音都很大,引来了不少村民,来人没有例行公事地亮出证件,也未说明来意。双方在口角之中,干警史配枪无意之间袒露出来,这便拉开了本案八女夺枪的序幕。为什么说八名妇女与干警发生了误会呢?很简单:
第一、在曾发生过持枪抢劫的事件;
第二、xx市七间房乡派出所的公安干警执行公务为什么使用北京牌照的汽车?这无疑给村民们造成了错觉,产生了怀疑;
第三、村民与公安干警不相识,干警们又身着便衣并且没有出示证件,也没有说明来意,村民们怎么知道他们是警察呢?
基于以上原因,发生误会是不可避免的。
3、被告人邸某当天正在家中干家务,听到外面争吵,不知发生了什么事了,当她出来时正直有人喊:“他要掏枪打人,快夺他的枪。”由于在春节前夕自己的小叔子被持枪歹徒抢劫过,因此被告人邸某不顾一切地往起挤,其目的是害怕用枪伤了人,但是她两次拥挤上去,两次被挤出来。按照她自己的话说:“我只是往前漆糊了漆糊,第一次上去还被挤出来了,我歇了一会儿,也上前漆糊就听见有人说枪夺过来了。”这一点可以说被告人在夺枪过程中只是“帮帮忙”而已。枪夺过来后,她即回家干自己的家务。
4、在八女夺枪过程中,场面们王郎、王国平立即打电话报警,这也可以证明这次夺枪是一场误会。
5、枪夺过来以后,村干部来了,当他们说出持枪人是警察时,被告人等没有作出任何反抗,随即将枪支还给了村干部,请他们转交给了公安干警。
以上就是本案的事实。依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干警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第9条、第23条)。而本案的公安干警并未出示证件,八名妇女在弄不清来人的身份时,夺了干警的枪,得知后立即将枪交了出来,其本心没有故意占为己有的目的。实际上完全是一场误会,也就是刚才有的辩护人所说的,八名被告人的行为是假想防卫。
二、被告人邸某没有犯抢夺枪支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夺枪支罪,是指故意抢夺他人配制枪支的行为。主观要件是故意,什么是故意?刑法学上的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这就是说,犯罪的故意需要两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第二、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会引起的危害结果,是抱着希望它发生或者放任它发生的态度。也就是说,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通过自己一系列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目的。任何故意犯罪,都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认定是故意犯罪。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本辩护人弄不清在被告席上的八名妇女抢夺枪支是为了什么目的?从法庭审理来看,她们想占为己有吗?不是。她们既然不想占为己有,抢枪干什么呢?包括被告人邸某在内的八名妇女抢枪的目的,就是怕持枪人用枪伤人,她们要夺枪是为了不伤人。她们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是一种假想的防卫,她们根本也不会意识到她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以,本辩护人认为,由于缺少主观要件,被告人邸某等八名妇女不能构成抢夺枪支罪。特别是被告人邸某如同我前面所说的,她从自己家出来的较晚,对前面发生的事未弄清楚,在夺枪的过程中,只是“帮帮忙”把枪夺过来而已,之后她便回家了,这更不能认定她犯了抢夺枪支罪。
最后,我只想就本案的起因谈一点看法:本案的起因应追溯到当天上午的征税,税收管理人员的蛮横态度,激起了村民们的愤怒,也即发生了一场纠纷。到晚上公安干警来村里调查,村民们不明他们的真相,发生误会。党的xx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针,这是完全正确的。如果我们的国家工作人员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就不会发生这场误会。正是由于干警不依法办事,不着装,不出示证件,误导群众,把无辜的八名妇女推上了被告席,这与法何在?
我们的工作人员应该想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是人民群众给的,我们应当作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我相信只要我们接近群众,体贴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我们的人民群众就一定会支持我们工作的。
以上是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审议定夺!
篇十:意见书
尊敬的老师们:
你们辛苦了!从嘉嘉踏入幼儿园的第一天起,我一直这样认为:幼儿园,是她生活中的另一个家,在这个有很多小朋友的大家庭里,她将学到一些有别于父母家人所教导的生活方式。现今社会,基本上都是一个孩子的家庭,孩子是家里的太阳,生活上的日常需求,几乎都是父母精心安排好的。而离开父母保护伞下的小孩,在幼儿园这个陌生的环境里,将不得不学会到如何自理,如何与人相处。嘉嘉自入学以来说话做事比较大方得体,常常喜欢说:“老师说的要懂礼貌,老师说的不能剩饭,老师说的要洗手……”我十分欣慰,孩子的行为习惯养成比较好,有了正确的纪律感,也学会了合群。在此,再次谢谢辛勤工作的教师们……
张老师,陈老师,吴老师,以及所有任课的老师们,最近嘉嘉很有进步,她身上的一些小毛病改掉了不少,这些都离不开你们辛勤的劳动。嘉嘉的睡觉和吃饭方面一定给老师讨了一些麻烦,她吃饭慢,睡觉入睡也很慢,这个方面让老师多费心了,也请老师多督促,毕竟这是她身体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嘉嘉应该是一个性格比较适中的一个孩子,她比较乖巧,也比较听话,她活泼,但活泼中带有一点内敛,她不是一个特别主动的孩子,这可能还是缺乏一点自信。一直以来的家庭教育对她的要求比较高,作为妈妈的我一直希望培养她养成好的习惯,也希望她的综合能力能全面发展,智商情商共同提高,幼儿生活对孩子的习惯养成和个性形成很重要,在这里,我希望老师能多锻炼她、鼓励她大胆自信的展现自己,孩子的自信是可以在老师肯定的赞许中找到的,对于嘉嘉的这个弱项,我希望老师多多的关注些,让她能变的主动自信起来。每一个父母都“望子成龙,望女成凤”,都希望自己的小孩能实现自己的梦想,这点,我也不例外,我也希望我女儿有一个很好的将来,但是,对今天的她来说,还是也有点言之太早,毕竟她还太小了,所以,我只希望她能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快乐的童年,能让孩子在这里更快乐、更健康地成长。我深信只要教师用心去爱,孩子就一定能感觉到。女儿喜欢幼儿园,喜欢幼儿园里朝夕相伴的小朋友,喜欢幼儿园里多姿多彩的生活,喜欢幼儿园里花草树木,喜欢这些辛勤的护苗人。
非常感谢你们对高嘉艺的精心呵护,幼儿园是孩子成长的关键时期,我们都希望孩子在这一方净土得到精心的呵护,茁壮地成长,我们之所以将孩子送到这个幼儿园来,是因为我们信任这里的教育和管理水平,对于幼儿园管理者和老师们付出的辛勤工作,我表示衷心的感谢。我提出的个人想法和意见都是结合自己的孩子,孩子在这让你们费心了,希望幼儿园工作能做得更好。
最后在这里,再次谢谢我们的老师!你们辛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