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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的处罚决定

2024-11-20 17:30:02职场文书访问手机版打开翻译

第一篇:对个人的处罚决定

近一段时间以来,我社全力推进规范化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同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一:今年春季,综合工作部(客户服务中心)经理在办理牧业有限公司执照年审工作时,由于疏忽造成延期,被工商部门处罚,考虑到当时合作社并没有明文规定该项工作为其所管,事后,主动请求处罚并提交工作检讨,合作社综合考虑决定对其处以200元罚款。

二:肉鸡放养部经理在今秋具体的放养活动中对出现的基础质量问题未能客观分析和及时上报并作出有效处理,给合作社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另在对xx市场的具体业务过程中,质量意识淡薄,客户把关不严,政策宣讲不力,甚至造成跑鸡现象发生,鉴于事后认错态度良好,两项错误合二为一处以1500元罚款。

特此通报

专业合作社

20xx年11月14日

第二篇:对个人的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所在单位及职务: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严格审查施工资质,未督促技术交底,未悬挂警

示标牌,未严格执行高空作业安全监护制。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捌千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郴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郴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x年 10 月 8 日